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委托人系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系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