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特殊情况下,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司法鉴定人可以应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临时聘请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