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自行委托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法律、法规对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