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时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二)依法回避;(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定材料;(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七)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