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撤销,个人未通过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执业的;(四)个人专业资格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