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二)无正当理由停业六个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