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所属的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由其主管机关直接管理,审核合格后,统一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名册并予公告。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