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业六个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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