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