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

(二)超出许可范围办学、培训;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四)在招生中收取生源费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学员收取费用;

(五)未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培训活动;

(六)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证书;

(七)骗取国家资助资金;

(八)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