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二)超出许可范围办学、培训;(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四)在招生中收取生源费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学员收取费用;(五)未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培训活动;(六)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证书;(七)骗取国家资助资金;(八)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