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的,在妥善安置学生、学员后,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清算报告。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的,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并监督处理好善后事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