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协调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动产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 中小学校对其不动产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