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协调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动产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

 中小学校对其不动产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