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作重大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以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为依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