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中小学校教学区内不得新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翻建教职工住宅,已建的教职工住宅应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