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中小学校存续期间,其不动产不得用于担保。

 中小学校不动产的权属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