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中小学校存续期间,其不动产不得用于担保。 中小学校不动产的权属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