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