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表彰和奖励在花鼓灯艺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