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文化艺术价值的花鼓灯艺术舞谱、乐谱、声像资料、文档、服装、道具等,不得非法翻印、出版和复制,不得擅自出境和进行非法交易。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