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文化、旅游、经贸、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重视花鼓灯艺术资源的开发,促进花鼓灯艺术活动与商贸、旅游、音像制作相结合,使花鼓灯艺术成为新兴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 开发利用花鼓灯艺术资源的文化产业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