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的林地分别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其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注意:变更林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应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