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林地分别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其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注意:变更林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应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