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林地开矿、采石和经营性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负责开采区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将植被恢复后的林地归还原权属者。经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必须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