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发展多种产业,建立适度规模的高产、优质、高效的林业产业基地和自然资源保护区。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