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对于破坏自治县森林资源的行为,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