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对保护、发展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