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当地干部群众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除老弱病残人员和孕妇、儿童外,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服从指挥,进行扑救。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治和抚恤,对有功人员应给予评功授奖。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