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林区必要的生产用火,须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并有专人负责,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严防山林火灾。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