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内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坏。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