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帮助下,坚持以水养林、以电补林的原则,发展水电事业,鼓励单位、个人以电代柴、以煤代柴、使用煤气、沼气和省柴灶,减少森林资源消耗。

自治县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予以照顾。

开发水电、森林、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自治县的统一规划设计施工,严禁乱建、滥占和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