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境内保护区非核心区林地和保护区界线如需变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当地人民政府明确周边界线,并标桩立界。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