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应当帮助和带动保护区内居民因地制宜从事种植、养殖业,承包保护区组织的劳动项目和管护任务,增加经济收入。居住保护区的农民人均林业用地低于自治县人均林业用地标准,且无耕地或者耕地面积特少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保护区的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划拨林地,维持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