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按以下权限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发生争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乡镇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县际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争议地中的林木,不得占有争议的林地。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