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司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办案责任的追究工作。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或者领导下级司法机关的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承担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