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责罚相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