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程序第三十条已废止违法办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及上级机关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各级司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