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办案。司法机关对应当审查的案件不审查的,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审查或者直接审查。被责令机关应当将审查结果或者案卷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机关。上级司法机关发现下级司法机关对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