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发现在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劳动教养管理中有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向本机关领导汇报,由该机关向违法办案责任人所在机关提出调查追究责任的建议;违法办案责任人所在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