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法办案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结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