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四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司法机关对举报违法办案的公民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