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四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已废止违法办案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一)违法办案情节、后果轻微,责任较轻的;(二)违法办案发生后,能积极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防止后果扩大的;(三)定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四)因当事人过错,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五)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致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