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四章 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法办案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的;(二)违法办案发生后,拒不承认或者推脱责任的;(三)给查处违法办案设置障碍,影响纠错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多次发生违法办案的;(五)违法办案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