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国有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三)社会各界的捐助;(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