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三)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