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街区,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保存文物丰富、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貌建筑,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或者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