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破坏和污染草原。

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性旅游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破坏和污染草原。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