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居住在自治县内年龄十五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有植树造林义务。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植树五株,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植树三株。

自治县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限期补种或者由绿化委员会、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收取绿化费。

自治县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每年的六月为植树月。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