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护林责任区,建立责任制,配备长期性和季节性护林员。

国有林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报酬由乡(镇)林业站在林业基金中列支。

集体林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聘任,其报酬在林业收入中列支。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