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推广煤、电、液化气、太阳能、纤维炭等替代能源。

县城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和城镇居民禁止烧柴。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户营造薪炭林,推广节柴灶,提倡使用沼气和秸秆气化等能源,逐年降低薪柴消耗量。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