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六章 其他登记/第五节 撤销登记第七十五条已废止撤销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收回土地权利证书;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作废,并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