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六章 其他登记/第四节 查封登记第七十三条已废止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的,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人民法院对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可直接进行处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原登记的轮候查封失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处分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